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抗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15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交通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8年12月21日第一審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5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