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98年3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署│署│││機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935號│98年度偵字第204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4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4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罰之數罪││││├──────┼──────────┼──────────┼─────────┤││南投地檢98年度執助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第425號│3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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