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潤仙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潤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潤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潤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9歲,自97年9月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潤仙於97年9月4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3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陳潤仙於97年9月4日失蹤,計至110年9月4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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