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東海受刑人莊東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東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莊東山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莊東海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因被告竊盜案件,經依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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