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承印刷有限公司、丙○○、乙○○、甲○○及丁○○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6,7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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