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犯常業竊盜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七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七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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