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彥霖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7號之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霖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三樓住所,且應遵守下列事項:不得對被害人 黃偉強江慶明 、林冠宏或其等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通信等聯繫之行為,亦不得與共同被告 黃俊棨趙介佑黃海航許濠鵬朱俊嘉李賢張哲瑋洪連佑黃昱庭 或其等家長、家屬為通話、通信之聯繫行為。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彥霖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情形,考量其所涉犯行影響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妨害社會治安情節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目前審理進程,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住所,又因被告所涉犯者係暴力犯罪,為保障被害人及其親人之安全,及防止共同被告間之串證行為,本院爰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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