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黃曉雲 相對人 黃陳玉花 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失蹤人黃陳玉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於民國85年9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陳玉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母,相對人於78年9月6日失蹤,已逾25年毫無音訊,經苗栗縣警察局78年9月6日苗警戶字第2980號表列入行方不明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黃陳玉花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黃陳玉花之三親等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手機門號申辦資料、勞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等,顯示最近資料僅有相對人於00年
0月0日產下三女 黃佳雯 ,其餘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另經本院職權函詢相對人之子女 黃國欽黃莉雯 、黃佳雯、相對人之兄弟姊妹 邱黃 阿妹、 陳明豪陳明傑黃明雄 等親屬,是否知悉相對人於何時失蹤,並就本件死亡宣告事件表示意見,惟僅有相對人之長子黃國欽具狀表示,對相對人死亡宣告聲請無任何異議,上開其餘親屬則無表示意見,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聲明書及送達證書等相關資料為佐,堪認聲請意旨為真實。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黃陳玉花於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黃陳玉花自78年9月6日失蹤後,迄今下落、生死均不明,參酌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核失蹤人黃陳玉花78年9月6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85年9月6日止,其失蹤期間即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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