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冠時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柒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