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吳清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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