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己○○
乙○○被告壬○○
庚○○戊○○丙○○甲○○丁○○辛○○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0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壬○○等七人被訴毀損等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0號判決就被告壬○○、庚○○、戊○○、丙○○、甲○○及丁○○之部分諭知無罪,及就被告辛○○之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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