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聲請人 陳俊源 即 陳嘉峻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112年4月迄今」。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0年8月起至112年7月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補正「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三)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若干。
(四)應說明目前係任職於何處?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法院強制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若聲請人目前無薪資收入,應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五)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六)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