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95號原告 歐炙鑫 被告 張秀婷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黃惠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