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2年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武雄 │無│75年3月18日│76年3月18日│400,000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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