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高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