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鳳昕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黃啓峯 代理人 黃惠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鳳昕工程行│萬泰商業銀│陞宇企業社│民國103年│228,819元│BF0000000│││黃啓峯│行海東分行││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