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陳沁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蘇萱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鍾美家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可供辨識被告之資料,應一併補正。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以上事項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