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陳素卿 (即 陳春鴻 之繼承人)
陳明雄 (即陳春鴻之繼承人)
陳真卿 (即陳春鴻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被告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登記原因為贈與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
依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爭房地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且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之於110年1月至111年1月期間房地之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7萬7333元(期間為3筆,每平方公尺單價各為19萬1000元、17萬元、17萬1000元,故平均約為17萬7333元【計算式:〈19萬1000元+17萬元+17萬1000元〉÷3=17萬7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且上開交易價額係由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資料,應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近期市場交易價格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67萬1708元(計算式:17萬7333元×116.57平方公尺【99.65+16.92】=2067萬1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