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1號原告菁豐園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