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劉林生 被告 蘇石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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