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448號聲請人寅○○
卯○○辰○○巳○○丑○○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子○○、癸○○與被告甲○○等5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90年7月20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第177地號、地目建、面積6076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游添成 於民國(下同)66年11月4日死亡後,其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80分之9,本應由其長男 游春南 、庶子男游 安南 、庶子女游 阿泉妹 3人繼承, 惟渠 等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嗣游春南於85年6月12日死亡,而被告乙○○○為 游春男 之配偶、己○○○為長女、丙○○為次女、丁○○為長子、戊○○為三子、庚○○為三女;另 游阿泉妹 於則於85年7月10日死亡,被告辛○○○為游阿泉妹之長女、壬○○為其養子;另 游安南 於72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巳○○為長女、丑○○為次女、辰○○為長子、寅○○為次子、卯○○為三子,各該繼承人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然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漏列本件聲請人之父游安南為游添成之繼承人,致本院88年度訴字第4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90年7月20日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游添成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僅列被告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為游添成之繼承人,致聲請人無法依該判決主文所示,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而影響聲請人再轉繼承取得分配系爭共有土地之權利,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並非上述原告子○○、癸○○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所列名之被告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則本院88年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就其卷證資料觀察,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而依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係就游添成之繼承人應為何人所爭議,核與前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顯屬誤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