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靜女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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