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靜女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