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靖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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