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自字第6號自訴人 劉士博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則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顯有未備。參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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