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DARWATI達娃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DARWATI達娃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