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泓銘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蘇潤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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