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終止解約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