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祿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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