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710號
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體端 訴訟代理人 黃長青
黃松源 被上訴人乙○○
原名: 郭志宗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安 右當事人間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