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癸○○
丑○○子○○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卯○○原告寅○○
之2原告辰○○○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丁○○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正雄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4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