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張家通(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張家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168條│││項│項││├──────┼─────────────┼─────────────┼─────────────┤│犯罪日期│98年9月9日│98年9月28日│99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98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99年度偵字第99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56號│99年度訴字第4256號│99年度簡字第459號││├───┼─────────────┼─────────────┼─────────────┤││判決日│99年1月21日│99年1月21日│99年6月25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99年度簡字第459號││├───┼─────────────┼─────────────┼─────────────┤││確定日│99年5月6日│99年5月6日│99年7月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812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812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