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永承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82號、第8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月, 嗣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6年8月21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經科刑執行完畢再犯本案,顯見其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吿未經他人同意侵入 林庭宇 管理之工地建築物內,侵害該工地管領者之監督權,所為實有可議。復審酌被吿於本案行為前有多次公共危險(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竊盜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其品性非佳,暨審酌被吿在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偵字第18815號
被告徐永承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永承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6年8月21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1日21時20分許,趁四下無人之際,無故侵入臺中市○○區○○路00號旁,由鼎佳建設股份公司委由林庭宇管理之工地建築物內,適鄰人 江儀陵 發現有異,報警通知林庭宇到場而查獲。
二、案經林庭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永承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庭宇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江儀陵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處理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及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檢察官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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