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程擎天
相 對 人 姚簡掬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
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5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
救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7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為憑,其聲請再審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