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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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56號
原   告  林倚令
被   告  王儷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另提起之訴訟救助聲請案(本院
107年度雄救字第109號)已於107年11月29日裁定駁回,
並於107年12月4日送達於原告,本院復於107年12月17日
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
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各1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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