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邱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娙 如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依原告所陳報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70,000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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