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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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黃○○(被繼承人黃○定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被繼承人黃○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塩 定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塩定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塩定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塩定之遺產範
圍內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塩定之遺產範
圍內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塩定與原告所簽
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係
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
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另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聲明第1項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塩定於民國93年10月6日與
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VISA信用卡
使用,依約黃塩定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
消費款項,詎黃塩定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9年4月3
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8,466元,利息34
7元,合計48,813元;又黃塩定於93年10月6日與原告訂立
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於被告開設之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自原告核准之
日起算為期1年,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每次期滿前
經原告書面同意者,得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
同,詎被告自98年11月17日後竟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
積欠本金58,513元,而黃塩定於98年12月23日死亡,被告為
黃塩定之繼承人,應就繼承黃塩定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
責任,爰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
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9年8月10日彰院賢家康99年度司繼246字
第0990027469號函、繼承系統表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110,170元,嗣原告減縮
主請求金額為107,326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1,110元部分,應由原
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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