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景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貞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332元(計算
式:100,000+37,332=137,332),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
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同時聲請訴訟救
助,如經第二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
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