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呂韋禮 債務人 張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