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利曉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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