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嗣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甲○○經傳未依規定報到,且其戶籍地址已設於臺中縣神岡鄉戶政事務所,現去向不明,顯已無法以保護管束達到緩刑之美意,其情節重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五款規定,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該案判決正本,且查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甲○○於緩刑期用經傳未依規定報到,且其戶籍地址已設於臺中縣神岡鄉戶政事務所,現去向不明等情,有送達證書、戶政資料、公示送達公告等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甲○○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五款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