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尤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李麗娟 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吳李麗娟、 吳瑞湖 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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