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水漂 訴訟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具狀提起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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