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連明 桃園市○○區○○路○○○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嘉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