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聲明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
佰元(計算式:7,300元+33,100元+61,600元+7,100元+19,0
00元+28,100元+45,600元+28,600元=230,400元),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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