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春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地 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邊國鈞 律師
       蔡佳君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
       陳宣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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