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劉名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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