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