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