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六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22-AY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輕機車在台北市○○路○○○巷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一項第三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該處地面標示不清,且紐澤西護欄設置不到十米,極易使人走錯方向等語。
三、經查,系爭路段地面上確顯示有雙向箭頭,應係原車道方向改變後,道路管理機關疏未將原指示之行車方向塗銷乾淨所致,且全程僅設置數個紐澤西護欄分隔車道,極易使駕駛人誤駛入來車車道,有照片二紙在卷可憑。異議人所持理由,非不可採。原處分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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