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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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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